

清单招投标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合同价款,所以哪些材料占得比例大一些,价格要相对接近市场价才合理。在房屋建筑工程中,一般高层土方、钢材、水泥、商砼、门、窗、外墙保温、电缆、配电箱、设备、墙砖、地砖等材料一般都是需要认价或暂定单价。本文对几个材料单价及相关概念加以辨析,并且分析了建筑材料涨价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价与价有什么区别?定额基价:所谓定额基价(俗称定额预算价),是指一个定额子目中所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其表现为定额文件中固定的数值,是编制定额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测算的价格。因为定额具有编制完毕即已滞后的性质,所以在适用定额价基价计价时要调价,使之适应施工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水平。
信息价:所谓信息价,是指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会供货量,通过市场调研经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平均价格,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并且对外公布的价格。信息价一般可在各地方造价管理部门所发布的《##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或相应网站上获取。小编以为,信息价和定额材料预算价相比较而言,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价”属性,但是尚未完全市场化,因为信息价是一种经过统计、汇总、整理的市场价,而且发布周期通常是月度、双月、季度等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市场价:所谓市场价,顾名思义,是指人工、材料、机械在交易市场中出售的价格。市场价一般可以通过供应商进行询价,或者参考行业内建筑建材专业性网站。通常市场价和采购价想比较而言,通常还是有一定的议价空间,毕竟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的等诸多因素对会都最终的达成的采购价有一定的影响。
采购价:是指具体的工程项目,实际采购发生的价格。以混凝土为例,如果合同约定了以当地的信息价作为计价依据,实际采购的混凝土价格和信息价的差额,恰恰是承包方合理利润空间来源,这说明承包方拥有较强的采购能力、采购渠道,具有有效降低工程成本的有利手段。
政府指导价:所谓政府指导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认质认价:其造价含义是该材料的价格由承包人报,由发包人确定。认价的过程,也就是承发包双方形成关于材料的“补充协议”的过程。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者确认价格和质量必要的程序,但非常必要有样品留档。需要注意采购确认单格式,材料认质认价单格式及签字盖章、提供材料询价单的等资料及格式的要求(比如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询价单等)。
材料暂估价:一般是指材料价格品种种类多,在招投标时不能确定为哪一种,可以采用暂估价处理,在结算时以实际价格同暂估价比较调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