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0 12:02:00 作者: 浏览次数:1063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效率,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效率,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维修、城市轨道交通)从项目概算至竣工结算各阶段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我省、市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调解。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和各专业工程定额、估价表、综合价目表等。
第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第六条 市造价站应公开受理程序和人员名单,参与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或造价员资格。
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由市造价站负责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专家库”中抽取,一般抽取3至5名单数专家)协调处理。
第七条 申请计价依据解释的,申请方需填写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附表一)并加盖申请单位章,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
市造价站应自受理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时间,但答复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于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和各专业工程定额、估价表、综合价目表等计价依据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问题,不予答复。
第八条 提出造价争议调解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附表二);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三)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四)招标文件和控制价(标底)、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五)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六)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造价争议调解的,按第八条要求,携带所需资料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
造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同时参加调解。
市造价站应自受理造价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时间,但答复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市造价站将不予受理:
(一)未按上述第八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市造价站已作出造价争议调解意见,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四)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造价争议调解意见的;
(五)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应将造价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
造价站给予书面答复意见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意见的,市造价站不再调解,另一方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二条 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不定期的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合肥市建设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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