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针对反映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民生工程项目建设,推动社会民生环境的改善。现就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将政府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轨道交通项目作为试点项目。
二、政府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先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提供规委会会议纪要,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有明确承诺时限的;
三、轨道交通项目:根据合大建办〔2019〕9号请示及批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先行申请施工许可: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提供规委会会议纪要,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有明确承诺时限的;
四、办理要求
五、事中事后监管
(二)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施工许可后,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和项目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各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撤回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请人有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按照告知承诺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规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来源:合肥城乡建设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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